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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有资金损失7个多亿,广西厅官何有成获刑十六年半
来源: | 作者:法制与维权 | 发布时间: 2023-01-02 | 3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何有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近日一审宣判,其造成国有资金损失7个多亿的案情获得披露。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消息,2022年12月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桂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何有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已扣押的何有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何有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何有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有成利用担任中共柳州市鱼峰区委副书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柳江县委书记,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一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博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振川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入股国有控股公司、违规开展贸易、调整职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21年,何有成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等人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39.00426万元。

宏桂集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广西宏桂汇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望公司)是宏桂集团于2018年11月设立的子公司。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是宏桂集团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2019年4月,宏桂集团将国威公司划转由汇望公司管理,原由国威公司管理的广西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利达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汽车队修理厂(后改制更名为广西汇望桂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政公司)同时划转由汇望公司直接管理。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有成在担任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为增加宏桂集团营收业绩、谋取私利,违反国有公司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权流转贸易的相关规定,同意莫焱管理的国威公司、汇望公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2018年7月,莫焱指示银利达公司、国威公司和桂政公司先后与詹建宙、李善军、宋冰等人实际控制的天津冠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0余家上下游公司开展所谓的平行进口汽车贸易,陆续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给上游公司,下游公司按照购车款使用时间乘以8.5%年化收益率加本金回款给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上游公司将国有资金转到詹建宙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至2021年8月,有10份合同没有按期回款。经鉴定,造成桂政公司国有资金损失7.2178687435亿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有成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何有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有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何有成于2022年1月被查,同年7月被通报双开。

经查,何有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不信组织信鬼神,目无法纪、滥权妄为,私欲膨胀、贪图享乐,靠企吃企、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借机谋取个人私利;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长期进行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搞权色交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开展明令禁止的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纪监部门点评:何有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何有成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据澎湃新闻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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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江龙 资料图

先后在两个省份任职,竟始终没有收敛贪腐之手,厅官韩江龙近日受审。

澎湃新闻记者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获悉,2022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江龙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韩江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追缴、退缴、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韩江龙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银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7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65.75617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江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505.5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韩江龙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江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委托亲属退缴部分赃款及孳息,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韩江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江龙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韩江龙,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黑龙江巴彦县人,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

韩江龙早年长期在黑龙江工作,曾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副主任兼镜泊旅游名镇建设副总指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副主任、调研员,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2012年3月跨省份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后出任银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21年12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22年3月被查。

经查,韩江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贪欲膨胀、以权谋私,官商勾结、亲清不分,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大肆聚敛钱财,私德不修,家风不正,对家人不管不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纪违法后,不但不向组织主动报告说明问题,反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违规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多套高档住宅、多辆豪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谋取私利,违规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逾越纪法底线,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政府产业资金支持、工程项目承揽、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巨额不当利益,不仅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而且多次公然向他人索要巨额财物。

纪监部门点评:韩江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韩江龙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据澎湃新闻消息)




编辑:汪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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